“审执分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改革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的改革要求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于2015年8月成立执行裁判庭,与其他民商事审判庭并行,独立于执行局,体现执行实 施权和审判权实行分离的改革要求。自从成立以来,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入研究和实践“审执分离”改革,进一 步强化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坚持执行权的司法权属 性,突出专业化,以审判权的运行方式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通过审理执行裁判案件对执行案件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确保高效司法及执行权的高效运转。“审执分离”的核心问题是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应如何实现有效衔接与配合,其实现路径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都必须着眼于该两种权力运行功能的实现来展开分析。
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关注“审执分离”改革问题,学界对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研究大都从我国执行制度与境外制度的对比和分析定义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并根据其性质决定是否分离,但对分离后的制度构建研究比较缺乏。而实务界则偏向于研究“审执分离”应该如何改革以及改革之后的配套制度、措施应如何完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应如何平衡等问题。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伴随“审执分离”改革而产生,同时也是“审执分离”改革中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些制度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助力解决执行难、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也是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之一,通常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等多方主体,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和对抗情绪激烈。执行异议、复议是执行程序,其价值理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执行异议之诉是审判程序,其价值理念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一方面,要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权威,避免让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工具;另一方面,因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物权公示制度在彰显权利归属上的有限性,实践中被执行人并非实际权利人的情况大有所在,此时,应当为案外人提供充分的实体性救济渠道,妥善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1﹞如何平衡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执行中的公正与效率问题也成为“审执分离”改革中的难题。
为了更全面、更深入地贯彻“审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研究“审执分离”改革配套制度,促进执行规范化,高质量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总结全自治区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查、审理经验,调研组成员分别赴南宁、北海、百色、 柳州、桂林、梧州、贺州等地就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开展专项调研,通过调研全自治区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相关问题,探索执行裁判权与 执行实施权分离机制,完善以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双轨运行的执行救济制度,研究构建、完善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的制度。
本调研报告共包括三个部分:“审执分离”改革工作运行的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效;“审执分离”改革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是本调研报告的重点,全面反映了“审执分离”改革工作的成效、经验和实践成果。第三部分是对“审执分离”改革工作提出的建议和在工作机制上的设想,是本调研报告的难点所在,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和司法实践的融合。
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 — 2023)》 (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加快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将执行权区分为执行实施权 和执行裁判权,案件量大及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或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由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具备条件的法院的执行实施工作与执行异议、复议等裁判事项由执行机构不同法官团队负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 “审执分离”改革的试点单位,在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同时,也指导全区法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工作。
(一)全自治区各级法院执行机构配置情况
除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设置有执行裁判庭外,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亦设置了执 行裁判庭。例如,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与执行局均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机构上互相平行,在职能上互相监督。另有部分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设于执行局内,作为执行局下辖的庭室之一。
部分法院虽然未设置执行裁判庭,但成立了专门的审判团队审理执行异议、复议 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例如,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有的法院则将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放在了相应的业务庭,基本上做到了“审执分离”。
(二) 全自治区各级法院对于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分配庭室审理的情况
成立了执行裁判庭的法院基本上都会将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裁判案件分给该庭 室专门审理,未成立执行裁判庭的法院一般会将该类案件交由相应的审判业务庭审理。例如,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涉及不动产等类型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交由民一庭审理,将涉及股权、票据等类型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交由民二庭审理。
对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全自治区大部分法院还是将该类案件交由执行局审査,只有一小部分法院将该类案件交由执行局以外的庭室审理。例如,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交由立案庭的专门审判团队审理。
(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情况
2016 -2018年,全自治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复议与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1 .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共计8351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的具体案件数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2016〜2018年各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不均衡。例如,南宁市和北海市,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已经分别 达到 1335件和1596件,柳州、桂林等地受理的案件数紧随其后,而河池、贺州等地则案件数量较少,只有200件左右。
2. 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共计2412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的 具体案件数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较多的地市,相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会较多。这说明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救济后,如果符合条件,基本上也会选 择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3. 2016〜2018年,全自治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复 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总数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发展(见图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完善,相应的案件数量仍会成递增趋势发展。
4. 对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分类研究发现,执行异议案件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案 件分别占44. 7%和50.5% ;执行复议案件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案件分别为占55. 8%和 23% (见图4、图5)。
在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异议成立的占20. 6% ,驳回异议的占 78.4% (见图 6)。
(四)近三年审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特点
对2016 -2018年全自治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执行异议、复 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有以下特点:
1. 异议成立率较低,驳回异议率较高
从近三年的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结果看,驳回异议的占 78.4%,支持异议的占20.6%,即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仅占两成。一方面,这反映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保护自身权益的想法急切,但是对于执行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制度了解不够,把握不准,有的则是恶意滥用自身权利提起执行异议,导致法院驳回异议率高;另一方面,两成的异议支持率说明了执行标的的权利表象与权利的客观归属还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部分执行 行为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2. 执行异议案件中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即申请复议和提起执行异议 之诉的比例相当
近三年全自治区两级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比例为 44.7%,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比例为50.5%,比例相当。还有少部分是对与原判决 有关的事项提起的执行异议。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件,大部分是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釆取强制措施提出的异议。例如,北海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商,其名下的房产(一般是已经竣工销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被法院查封,房屋购买人因此提出异议。还有一部分案件是涉及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主要是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时对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提出案外人异议。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案件,主要是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如采取拍卖 腾退、以物抵债等措施时,利害关系人以租赁关系、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唯一住房等理由阻却执行;部分是针对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债务利息的计算及标准,是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超标的查封、网络询价等提出的异议。
3.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增多
全自治区中级、基层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为2412件,处于逐年上涨的态势(见图7)。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相当部分属于当事人诉讼利益冲突大,矛盾尖锐的涉房地产商案件。例如,同一执行标的物上负载多项权利,是否强制执行相关标的物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标的物实体权益的实现。而多数案外人因欠缺法律知识, 购房后未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时无证据证明已满足法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导致法院判决支持率较低,极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
4. 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
在本次调研中发现,近年来下级法院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陆续出现了不予执 行仲裁裁决、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及异议之诉等新类型案件,对 于新类型案件该如何审查经验不足。
(五)“审执分离”改革所取得的成效
1.全自治区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当事人的切身权利能否通过法院正常途径实现,已成为影响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而影响群众心目中的法院威信的重要 因素。与此同时,执行难往往导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部分尖锐的矛盾进一步产生涉执行信访案件,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执行信访案件反映的是执行救济的问题,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产生不满,想通过执行信访达到对法院执行的监督。拓宽、畅通当事人的执行救济渠道,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 当事人执行信访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加强法院的执行监督。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就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执行异议、复议是执行程序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则属于审判程序的救济,对于执行来说是;种特殊的监督。发挥这几种救济制度的监督作用对于缓解执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走访调研各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在“审执分离,,改革之前,当事人对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多有不满,申诉信访案件较多且矛盾比较尖锐。改革之后,当前全自治区法院对执行行为的监督主要由执行部门进行,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裁判案件则由执行裁判庭或执行团队之外的专门团队来审理,“审执分 离”改革推动了当事人矛盾的化解,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同时,执行实施及执行裁判分由不同部门或团队审查审理,消除了当事人“执审都是由同一组织实施,当事人权利救济将会流于形式”的顾虑及成见,其不满情绪也得以平息。近几年来,虽然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但是当事人通过上述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后,大部分当事人能够做到尊重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走执行信访渠道的概率,矛盾的尖锐程度也有所下降。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18年全自治区执行信访案件相对2017年来说有所下降,如图8所示:
因此,无论从保障当事人权益、定分止争的角度,还是从维护法院权威、公正司法形象的角度,“审执分离”改革在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方 面都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2.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逐渐规范
调研组通过走访调研各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大部分法院设置了专门的庭室或审判 团队来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有的法院还要求由庭领导担任审判 长,审判员担任合议庭成员。案件审理流程逐渐明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在遇到分歧时也能做到到积极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基本都能做到在审限内结案。
3.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知情权与参与权
调研发现,全自治区各法院对于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给当事人 送达的文书基本相同。对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送达当事人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 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等;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 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张贴开庭公告等。上述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4.全自治区“审执分离”改革逐步走上正轨
2016年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年,由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些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审判思路不够清晰,全区法院都在根据自身经验探索“审执分离”改革的工作规律。经过近四年的发展,“审执分离”改革工作正在逐步趋于完善,审判理念有所转变,审判团队也趋于专业化,机构改革逐步落实到位,具体的实践操作也越来越成熟。
(一)执行救济与执行效率的价值冲突
执行救济制度是执行制度的下位制度,是执行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正,为了保障执行的合法性、正当性,维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必须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就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这些程序保障措施客观上必然会影响执行的效率。执行救济制度的强化,意味着在执行工作中增加了—道新的审查程序,在个案中,的确有可能延缓强制执行进程,有可能使得执行工作“难上加难”。﹝1﹞
在本次调研中,有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法院的法官就指出,执行工作主要是 考虑及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提高执行效率,然而,过多的执行异议、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行效率,也有可能对执行工作本身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当事人滥用执行救济程序,则容易导致执行工作寸步难行。可见,公正与效率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还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能更好地做到"保障公正、注重效率”成为“审执分离”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1〕参见朱新林:《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民诉法第225、227条为中心》,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
(二) “审执分离”改革的定位与困境
“审执分离”的首要定位无疑在于破解执行难和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审执分离,一方面将执行过程中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分离,促使司法权的配置更为合理;另一方面审执分离意味着执行权的分立与制衡,从而在达到科学配置目的的同时,也有利于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不规范等问题。
为强化执行监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把执行局原内设的一个庭室改设为执行裁判庭,脱离执行局,纳入审判机构序列,负责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而执行局则继续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下级法院的做法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在执行局内设立执行裁判庭,专门审查执行异议、复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二是设立独立的执行裁判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仍然放在执行局进行审查;三是执行机构只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同一法院的其他庭室或者专门的审判团队行使。这三种模式虽然都是“审执分离”改革的做法,但不同的设计和做法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难以统一,仍然存在不足。当前,在司 法改革及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大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都是由审判团队来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而审判团队并不固定在同一部门,且团队人数少,条件有限,专业性不足,难以适应“审执分离”改革对专业化的形势要求,上下级法院相关业务、信息等对接也容易出现不及时的情况。
(三) “审执分离”改革背景下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
通过2016〜2018年全自治区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概况及实效分析,并经过实地走访各中级人民法院、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座谈发现,全自 治区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体方面。(1)法律规定不明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司法实践颁布了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査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为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由于司法解释无法对广泛的执行案件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详细地规定,在执行工作实 践中,远远不足以面对数量庞大、情况复杂的大量民事执行案件。从执行实践来看, 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许多细节问题缺乏相应规定,无立法予以保障,无法可依的局面势必导致执行乱象,加剧了“执行难",以致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不纷纷出台本省适用的执行规定,该些规定不一,导致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司法规范性,且相关司法解释在具体应用中,困难重重(2)部分案件审理难度大、效率难以提高。对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无论是对执行行为还是对执行标的的車查,对于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听证的案件,需要将相关的通知材料送达当事人, 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对证据和事实进行核实。对于复杂案件,如果遇到一方 当事人难以送达,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如果无法送达,则影响案件的听证与审查,影响案件效率的提升。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中既要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某种实体权利做出判断,又要对该实体权利能否阻却执行进行判断,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冲突比较明显,审理中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 《婚姻法》等多个实体法领域,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效率难以提高。
第二,程序方面。(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滥用执行异议权。《民事诉讼法对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规定比较宽泛,未对违反法律的执行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有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滥用执行异议权,甚至对每一项执行行为都提出异议,企图拖延执行,以达到逃避执行目的。执行案件久拖不执,增加申请执行人执行负担, 且执行异议的审查或是复议程序法院都需要安排法官来办理,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 浪费。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法规又没有具体、明确和相应的惩罚措施,降低了执行的 效率。(2)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容易混淆。如有的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本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按该条规定行使权利,但执行法院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并告知当事人可按《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申请复议,程序混淆导致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救济。
第三,维稳方面。有的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的案件当事人人 数众多,造成执行过程中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维稳压力大,信访案件多。例如,北海市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多为开发商名下的商品房,诉讼主体以购房者为主, 且多为同一楼盘群体性案件。因事关居住权益,购房者普遍情绪激动,以“抱团”方式 维权,动辄米取上访、静坐、冲击政府机关、上网发帖炒作等极端方式维权。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上述信访案件。
(四)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本次的调研情况可以看出,“审执分离”改革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 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 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得不够彻底。(1)全自治区各地法院对于执行权与审判 权如何分离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对于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权力的划分不够明晰,人、财、物、案的管理还没有跟上,执行资源的整合还没有完全做到位。(2)立法供给薄弱。目前的执行法律规范仍然不足,实践中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仍不到位、不统 一,阻碍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岀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实际办案中,要从大量散见的司法解释、批复、案例中寻找法律依据,耗时费力,且十分容易出现理解的不一致。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亦不统一,对同类问题的处理尺度标准不同,影响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效率乃至执行实施案件的进度。(3)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承载了大量实体问题,容易造成与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上的混淆。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执行部门基本上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虽然立法的本意是希望执行审查部门对于该类异议迅速做出判断,从而提高执行的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该审査案外人是否是执行标的真实权利人、提出的异议是否能够排除执行。该类案件审查的标准较高,为了査清事实,有的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组织有关当事人举证、听证,从而提高法官的内心确信, 造成异议审查的标准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审査的标准极易混同。
2. 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成本过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第227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只要对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即可,无须缴纳异议费用,执行异议成本过低,导致有的当事人利用该项特点不断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恶意拖延执行。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实践中部分法院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而部分法院按非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若是按非财产案件计收受理费,则受理费较低,诉讼成本也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的当事人通过提执行异议之诉来恶意拖延执行。
3. 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存在当事人权利保障与执行效率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1)执行中仍然存在小部分不够规范的行为。从前述的调研情况可以发现,支持异议的有两成,其中有7%左右属于纠正违法执行的行为异议和执行监督案件,这说明在实践中,仍存在小部分执行不规范的行为,需要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及其他执行监督的功能发挥来加以解决,而这种监督客观上降低了执行的效率。(2)对执行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障如何实现正向平衡缺乏研究和对策。目前全自治区法院在如何进一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如何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如何平衡当事人权益保障与执行效率等方面缺乏研究。理论研究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问题的难以解决。
4.对于执行公正价值缺乏有效宣传。执行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解决“执行难”的任务中,大部分法院都将宣传重点放在了执行效率上,有时候对执行公正及如何实现执行公正与执行效率价值平衡宣传不够。一方面部分当事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则希望能够加快执行的速度,提高执行效率。在执行公正与执行效率价值冲突又缺乏对二者如何平衡的有效宣传的情况下,部分当事人及部分法官对于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不甚了解,甚至产生了抵触心理,导致执行的社会效果欠佳。
如前文所述,执行裁判权属于审判权,审理执行中存在的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项和法律争议。妥善处理公正与效率、分权与制约、放权与监管等关系,优化权力配置是“审执分离”改革的目的与意义。
(一)进一步研究“审执分离”改革的实践根源和理论内涵,研究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规律,明确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界限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从执行实施中衍生而来,属于诉讼程序。但其比一般普通 诉讼程序要相对复杂,审理过程中既涉及强制执行等诉讼法领域,又极大地涵盖了 《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民商事实体法领域,如何准确适用法 律,如何平衡执行公正与效率,如何高质量、高效率审理该类案件,从而助力解决执行 难、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已经成为“审执分离”改革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人民法院在新 形势下应当对岀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深入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 策,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同时,还要进一步制定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权力清单,对执行中涉及的权力 作相应的梳理、分类,明确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相关事项,调整执行实施权和 执行权的权力配置模式,理清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选择,将执行实施权配 置给执行局行使,将执行裁判权配置给执行裁判庭或者专门的审判团队行使。
(二)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升审判质效
执行异议、复议属于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属于从执行程序中衍生岀的特殊类型诉讼,两种救济方式既要赋予案外人充足有效的救济途径,又要依法维护申请执行 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其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工具。因此,应加快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办案质效。
进一步推动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査审理的效率性和规范性
对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可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例如,对执行 行为异议、部分变更追加当事人等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应以书面审査为主,审査时 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延长或者超出法定审查期限,该类案件可由速执团队处理。对于涉及标的额巨大、案情疑难、当事人矛盾尖锐等复杂案件,则应进行听证,必要时可适当申请延长审查期限,该类案件可由精执团队处理。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裁判类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专门的审 判庭或者审判团队内进行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例如,案外人异议理由明显能够成立的,或者案情比较简单的系列案件,则可以分由简易团队审理,适 当缩短审理期限,但应当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则分由专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团队审理。
2. 加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程序的衔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要经过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因此,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査,应该做形式审査,不应对实体争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与判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一来可以对恶意拖延执行的异议进行过滤,二来也能督促权利人尽快主张权利,缩短实际权利人维权的时间。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虽然是对实体问题进行审判,在注重公平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同时还要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尽量提高执行的效率。
3. 积极推进执行裁判规范化建设,破解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裁判类型案件的审判质效难题
执行裁判类型案件分由执行裁判庭或专门的审判团队进行审理,加强执行裁判 法官队伍专业化。上级法院也要积极加强与下级法院的沟通交流,强化业务指导,定期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对执行裁判问题进行专业化培训,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全自治区法院执行裁判业务水平。
(三)加强“智慧法院”信息化运用,进一步推动开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
第一,以信息化为手段服务日常工作,如熟练利用审判系统一键生成各类通知书、传票、公告、送达回证等制式文书和裁判文书;利用文书纠错系统,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对执行裁判类型案件数据进行动态的统计分析等,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质效。第二,在全自治区的执行裁判庭或者审判团队中大力推行“尽可能一 次性解决纠纷”活动,切实解决在执行裁判类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审判释明不清、未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等问题,进一步提升解决纠纷的能力和诉讼服务水平。
(四)加强对恶意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以拖延执行行为的研究和处罚,努力提升办案效率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加强对恶意拖延执行行为的分析,并研究相应的惩处措施, 减少当事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以拖延执行的行为,提升办案效 率。例如,在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查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 人有故意伪造证据、为拖延时间重复提起异议、利用执行异议诉讼程序拖延执行嫌疑 的,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涉嫌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大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力度;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等。
(五)加强执行公正与效率的宣传
法院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强对执行效率的宣传,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执行公正的宣传,如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转变当事人的理念,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执行公正与执行效率的价值取向,以及法院为二者平衡所付出的努力,让社会更好地了解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同时也更好地了解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制度,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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