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错了,我不该提交虚假票据。”近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虚假票据、妨碍执行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胡某与徐某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胡某抚养,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产生的教育、医疗等费用由徐某与胡某各承担一半。后来胡某以徐某拒不支付孩子教育费为由,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万元的发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察觉4万元一学期的教育费明显高于幼儿园收费标准。经多方调查核实,确认胡某提交的票据为虚假开具。法官遂向胡某释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胡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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