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打起官司。我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也对货物进行了保全。李某提出异议,认为被保全的货物中还有别人的货物。请问,对此如何处理?
安徽 王某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然后进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视为自行解除。关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进行分割,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在执行程序中,共有人如果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也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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