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律禁止冻结农民工工资账户,但被执行人利用该账户逃避执行,可以冻结农民工工资账户吗?

2025-01-06 10:41:26    来源:最高法院案例解读库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据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能对抗普通债权,具有优先性。这是因为农民工工资,涉及到农民工的生存权,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应予以优先保护。

此外,从法理角度而言,农民工工资的权利性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也能对抗普通债权,应予以优先保护。因此,法院原则上不得冻结、执行。

但是,如果建工单位成为被执行人,法院能否对其名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利用该专用账户逃避执行,例如,在该专用账户中掺杂其他款项(应收账款、企业利润等),将其他款项藏匿在该账户中,难道只能任由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吗?并非如此,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请看案例分析。

一、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采取预冻结措施

虽然法院原则上不得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及工资保证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是,如果对该账户不采取任何措施,被执行人可能借用该账户逃避执行,因此,法院可对该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在预冻结期间,农民工工资可正常支付,对农民工的权益并无负面影响;待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解除账户监管之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正式的冻结措施。

【(2024)苏执复10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高院认为,根据《开立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易明细》,人社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说明》,能够证明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法院不得因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

但法院可对上述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待对应项目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可执行该账户中的剩余资金。

二、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资,监管部门解除监管,法院可扣划剩余资金。

若工程已竣工,可申请法院查询农民工工资结算情况,如有证据证明项目已经施工完毕,且人社局确认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完毕。此时,该农民工工资专户可以申请被注销,而注销后账户内余额归被执行人施工单位所有,此时,该账户转变为普通账户,扣划该专户中的资金,不会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023)最高法执监34号公路建设公司、工程建设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江西省高院认为,人社局出具的《客户回单》,可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经退款,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因此,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余额予以冻结和划拨,应予支持。

人社局出具《保证金账户解除通知书》,可以证明人社局同意解除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且已退款保证金。因此,对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农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已混入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该专用账户内超出农民工工资金额之外的部分存款,执行法院可以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公路工程已全部竣工,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完毕,解除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且已退款保证金。农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已经混入该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江西省高院认为可冻结案涉银行账户,并无不当。】

三、专用账户内,超过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可冻结或划拨。

法律原则上禁止冻结、扣划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其根本原因在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此,只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不产生负面影响,则法院可以进行冻结、扣划。

如果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法院当然可以对超出部分予以冻结或划拨。该操作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三条也予以了肯定。

【(2021)陕01执异526号欣捷公司、明瑞进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欣捷公司开立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号,用于项目工程人员工资的发放,但根据其提供的对账单显示,该账户中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多笔汇入款项资金,对此欣捷公司并未能说明款项用途;

经查询,欣捷公司该账号账户余额较大,明显超过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故本院对超出部分资金采取冻结措施于法有据。】

四、被执行人利用该账户规避执行,法院可冻结、扣划。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从形式上而言,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且需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将账户予以特别标识,对外进行公示,才能认定为专用账户。

同时,从实质用途角度来看,只能专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即进账只能是转入工资款,出账只能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果账户发放的明细金额、发放对象,与农民工实际情况不一致,例如,向该账户转入了工程往来款、收款账户并非农民工账户,则可证明不符合专款专用要求。

对该种情形,法律不宜继续保护。因为作为被执行人,不仅需要积极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样也需积极履行法院的生效文书。如果被执行人通过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逃避执行,可以对该专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总之,并非标示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就一定属于不能执行的“禁区”!

法院不能仅依据账户名称判断,而应重点审查实质用途是否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2023)沪执复101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上海市高院认为,涉案账户在开立时既未提供三方协议、总包合同,亦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纳入监管。

从资金性质看,其账户余额已超过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余额,且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从资金往来看,涉案账户除代发农民工工资外,还向其他账户(非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进行转账。

也就是说,涉案账户并没有纳入到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以严格限制其资金流向,确保账户内资金均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故此,虽然涉案账户冠以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但其性质并不符合专用账户条件,不属于法定不得冻结的专用账户。】

[编辑:法律执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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