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是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管的研究机构,主要业务是:开展执行行为法学科学研究,运用研究成果,促进公务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维护公务机关职能的正常行使;规范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普及执行行为法学知识,提高全民的道德和法律素养;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服务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设。
第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以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为核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共同构建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的研究交流创新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处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由1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须在某一地区、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热心支持行为法学研究事业者。理事的分布要合理。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理事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执行理事会决定会议,筹备组织各种活动,确立资格并办理入会手续等。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理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可连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对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的发展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可申请利用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公共平台,开展执行理论相关研究及业务活动。
(三)可委托理事会组织专家针对理事单位的需要,进行专题研讨咨询或相关培训。
(四)理事单位可优先在信息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期刊杂志等媒介上发布、刊登相关活动和业务信息。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的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为理事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优势,积极加强执行法治的主题合作研究,推动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三)在合作中,自觉维护知识产权,不得侵占他人权益。
(四)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类交流、研讨及调研活动。
(五)自觉维护理事会形象,遵守理事会章程。
(六)理事会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党规党纪。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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