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俄罗斯第七届强制执行法院判决 问题国际研讨会的情况报告

2024-11-18 13:08:08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016年6月9日至11日,“第七届强制执行法院判决问

        题国际研讨会”在俄罗斯乌法市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俞宏武、刘慧卓应邀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 会议举办情况

        强制执行法院判决问题国际研讨会,由俄罗斯联邦司法

        警察局主办,每年一次,不定期召开,均围绕强制执行法院判决问题确定不同主题进行研讨,已经分别在俄罗斯的圣彼得堡、喀山、沃罗涅日、叶卡捷琳堡、弗拉季高加索和乌兰乌德成功举办过六次。据主办方介绍,俄罗斯国内外在执行程序方面、银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方面的知名专家每年均参加会议,包括中东欧、独联体、波罗的海、巴尔干、跨高加索(南高加索)和亚洲国家(蒙古)执法机构的代表。

        此次为第七次会议,研讨主题是“执行文书中包含的非财产请求的执行令:问题和对策”,共有中国、德国、法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塞尔维亚、罗马尼亚、伊朗、捷克、芬兰、保加利亚、蒙古、泰国、越南等25个国家,以及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局、司法部、大专院校代表共7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的组织者为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局、国际司法官员联合会、俄罗斯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政府、全俄国立司法大学、巴什基尔州立大学和法律教育协会。

        二、会议主题发言及讨论情况

        (一)我国参会代表发言、讨论情况

        会议上,俞宏武副局长做了题为《中国民事案件非财产执行的方法及特点》的演讲,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非财产执行的主要情形。包括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及关于人身权利的执行等情形。(二)非财产执行的基本方法。包括对作为中的可替代行为执行和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以及对不作为的执行方法,对探望权、抚养权等涉及人身执行案件的直接或者间接执行方法。(三)非财产执行的主要特点。1、非财产执行措施趋向多样;2、非财产执行与财产执行措施时有交融;3、非财产执行的强制性进一步增加。在结语中,还特别介绍了近年来中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

        会议主办方非常重视中方的发言,安排中方第一个演讲。会议发言得到会议主持人及代表们的高度评价,认为中国在执行法院判决方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对其他国家具有指导意义,希望能有机会进一步了解相关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会议中,我国代表团成员还同多个国家的与会代表,就执行机构、行为执行等非财产执行,执行信息化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二)其他国家代表发言情况

        1、非财产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部分国家与会代表从宏观的角度,就如何在非财产强制执行案件中,促使被执行人自愿履行问题,介绍了本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比如,俄罗斯联邦代表提出俄罗斯不断完善执行机制,调整非财产执行模式,限制被执行人的权益,强制被执行人完成义务,2015年出台了更有针对性相关限制令,限制被执行人的出境自由及交通出行自由,在整个交通系统中施行,强调对非财产执行的案件不仅要有法律保证,还要有经济制裁配合。法国与会代表提出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要求的期限内未完成义务的,法院会做出新的执行法律文件,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促使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义务。如顾客买了电视机,卖方未履行8天内送货义务,每超过一天罚款100欧元,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运输。白俄罗斯代表介绍非财产执行案件80%能够完成,20%未完成、拒绝完成或者超期完成,对后者该国目前处理措施相对温和,只是进行罚款,需要建立更好地判决实现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愿执行。泰国代表介绍该国非财产执行案件执行率低于财产执行案件5%,法院判决执行的时间、地点,但执行方式并不确定,法警可以自主执行,遇到阻碍则返回法庭,由法庭作出进一步的执行文件,在执行中会从法律、经济、人权角度进行考虑,非财产执行进行得严谨、有序。俄罗斯喀山大学教授则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对非财产执行案件的分类及评级进行了阐述。

        2、非财产执行具体案件的执行。部分国家的与会代表立足非财产执行案件的不同类型,具体介绍了案件的执行程序及经验。比如,德国代表认为强制完成行为的司法执行,分为可以由被执行人完成的及可以由被执行人和第三方共同完成的两种情形,并以法院裁定被告拆除栅栏的案件为例,介绍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案件的具体处理,此类案件可由第三方拆除,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若抗拒执行,可以进行拘留,还可以进行罚款、断电断水等。塞尔维亚代表介绍了强制债务人迁出不动产案件的执行,限定8天内迁出,否则进行罚款或者强制迁出,法警拥有决定强制措施的权力,2016年7月出台的新法典会赋予其新的权力,在执行过程中要注重保障人权,被执行人可以上诉或者申诉,但不影响执行,银行等其他部门要进行配合。罗马尼亚代表介绍了儿童抚养权、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根据该国2004年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实现民事法庭关于暂时共同居住或者移交儿童的决议,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否则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中要确定儿童的状态,听取儿童的个人意见,禁止恐吓和粗暴执法,必要时要有医生或者心理学家参与。越南代表还介绍了关于法院判决恢复工作案件的执行,雇主拒绝执行,则会受到罚款或者企业关闭的惩罚,如原有工作岗位已不存在,要求提供新工作或者补偿原有工作相应的工资等。

        3、与非财产强制执行相关的其他问题。在各国与会代表的发言及讨论中,还就法院判决的执行机构、执行人员以及强制执行法典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推介。比如俄罗斯联邦由联邦司法警察局负责法院判决的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需要由法庭进行裁决的事项则再回到法庭获取执行文件;有些国家由私人法警负责执行,据保加利亚代表介绍,该国私人法警属私人执行组织,由司法部颁发证书进行授权,人员要求具有高级律师资格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最后,会议还安排俄罗斯联邦的民诉法学者对新出台的《强制执行法典》进行了推介。

        三、参会的收获及建议

        1、开拓了视野,国外一些执行经验值得借鉴。此次参会国家及代表数量是最多的一次,且会议所定研讨题目非常具体和专业,与会国家代表均围绕主题进行了介绍和探讨,因此,对许多国家就非财产执行案件的执行现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也获得了许多启发和经验。比如,对于儿童抚养权和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多个国家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执行法水平,尊重儿童个人意愿,尤其是12岁以上儿童个人意见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保证儿童表达意愿的自愿性不受胁迫性,还在执行过程中配备医生及心理学专家,值得学习和借鉴。另外,通过国际交流,对一些具有共性的执行难题可以进行比较研究,助力我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顺利实现。

        2、会议是难得的执行工作国际性交流平台,建议执行

        法官参会常态化。强制执行法院判决问题国际研讨会,由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局主办,每年一次,我国此次是第三次派员参加。第一次参加了第三届关于法人执行问题的国际研讨,发言主题是《中国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思路》,在讨论中介绍了中国法院执行局人员的培训情况;第二次参加了第四届关于债务人财产抵押赎回权丧失的当代问题及解决路径:提高执行效率的国家方法的国际研讨,发言主题是《中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改革实践》。这三次参会的发言均受到与会代表的热烈欢迎强烈反响,一方面积极宣传了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取得成效和经验,在国际会议的平台上展示我国司法成就;另一方面也了解了其他国家执行工作的发展现状,为我国的执行工作规范化和司法改革路径提供良好的背景素材和借鉴,也能进一步提高执行法官的国际化水平。建议每年与会议主办方积极接洽,将参会出访纳入计划,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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