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British Columbia)就魏彤诉李桂莲、梅子杰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据称,本案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首度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同时,本案原告成功申请了对被告的财产冻结令,查封被告在加拿大拥有的2050万加币(超过1亿元人民币)资产,包括两处别墅和一处农场,也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近年作出的的涉案金额最高的财产冻结令案件之一,引发了中文媒体的关注。
本案原告魏彤与家族经营煤炭进口业务,而被告梅子杰在中国从事房地产开发,梅子杰与其妻子李桂莲当时均为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年,梅子杰与魏彤联系,表示由于缺乏资金,其手上发展项目不得不暂停,所以希望向他借钱,以便继续进行发展项目。为此,魏彤在2010年出借1,100万元人民币给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并由梅子杰及李桂莲作为担保人,这是第一笔借款。借款人同意在2011年3月6日或之前连本带利归还。其后,但梅子杰及李桂莲未能还款,并表示希望能再向魏彤借钱,好能早日完成开发项目,及出售单位,否则无力清还第一笔借款。魏答应再多借1,220万元人民币。2012年8月7日,魏与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唐山市订立借款协议,连同第一笔借款,两笔借款合计2,320万元,并由梅子杰及李桂莲作为担保人。借款协议中约定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12年8月31日或之前归还本金。然而,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子杰及李桂莲均未还款。
2014年3月4日魏彤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子杰及李桂莲提出诉讼,要求其承担还款及保证责任。2014年3月12日,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子杰及李桂莲根据授权委托书(“第一份委托书”)授权凤辉公司职员董雅君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参加本案诉讼,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2014年3月14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调解会议。董雅君代表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子杰及李桂莲出席。在调解过程中,董通过电话联系请示梅子杰,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前向梅宣读了调解协议。梅电话指示董接受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即(2014)唐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根据调解书,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子杰及李桂莲应在2014年6月14日或之前偿还3,832.64万元人民币,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等。若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清还,未还款项将按日0.2%计算利息。
调解书送达后,三被告均未还款。原告遂向中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法院吊销了被告梅子杰、李桂莲的中国护照,限制其出境,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拍卖了其部分财产。截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之时,魏彤因强制执行措施和被告自愿履行共收到人民币13,254,939.10元,尚欠人民币25,071,460.90元。李桂莲获准于2014年秋季出境。
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3月,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子杰及李桂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2014)唐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李桂莲不知情,不是其亲自授权。当时李桂莲在加拿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参与本案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加拿大公证机关和中国使领馆的认证,且该授权委托书只有李桂莲和梅子杰的印章没有其二人的亲自签字,所以该授权委托书不发生法律的授权效力。另外,该调解书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第一项数额为不实本金,利滚利重复计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高额违约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合计所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二项日千分之二违约金畸高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民间借贷支持利息不再支持违约金。
河北高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冀民申786号民事裁定,认为:
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申请人李桂莲称(2014)唐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授权委托书其本人不知情,不是其亲自授权。但该授权委托书有李桂莲和梅子杰的个人印章,且梅子杰与李桂莲是夫妻关系,梅子杰对董雅君的授权并无异议,而李桂莲却称对授权不知情、不是其亲自授权,其主张不符合常理。(2014)唐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该案的执行阶段,李桂莲于2014年8月25日全权委托董雅君办理该案的执行、进行执行和解,该授权委托书上有李桂莲的亲笔签字。从李桂莲的护照上显示,此时李桂莲是在国内,说明李桂莲对(2014)唐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认可并知情,也说明其对一审中诉讼代理人董雅君的授权并无异议。虽然申请人李桂莲提交的护照上显示一审中其本人在加拿大,但李桂莲的本人身份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所需要履行的必要手续,故该项法律规定不适用于申请人李桂莲。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子杰、李桂莲的再审申请。
原告魏彤得知被告梅子杰与李桂莲夫妇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拥有不动产,担心其处分财产,逃避还款责任,于2017年2月3日向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成功申请到财产冻结令,查封被告在加拿大拥有的2050万加币资产,包括两处别墅和一处农场。梅子杰夫妇则申请撤销该冻结令,并提出李桂莲已于2017年4月12日向唐山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魏彤的刑事责任,高等法院Macintosh 法官认为中国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一说辞仅仅是个别被告中止冻结令的“策略”,未予采纳,判决驳回申请梅子杰夫妇申请。
其后,原告魏彤向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唐山中院上述调解书。2018年2月1日,高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案号为:Wei v. Mei,2018 BCSC 157),Macintosh 法官认为:
综上,中国法院对本案判决的事由具有管辖权,外国判决是终局的,不存在有效的不予执行事由。现有的不予执行理由是,中国法院判决与先前的判决不一致;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判决是以外国刑法、税法或其他公法为依据;或者诉讼违背自然正义。这些事由都不适用于本案。在救济部分,Macintosh 法官认为,中国的判决将由本院判决予以执行,但须符合以下规定:如果中国法院调解书导致本案原告两笔贷款利息超过60%(即超过加拿大《刑法》第347(2)条规定的刑事利率),原告可通过本院判决收回的利息将不超过60%。这一利息上限符合加拿大最高法院Transport North American Express Inc. v. New Solutions Financial Corp., 2004 SCC 7案中的推理。在该案中,多数意见认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年利率超过60%应适用名义分离(notional severance)。Macintosh 法官认为,上述判例中关于名义分离的四要素也适用于本案,本案原告两笔贷款的最高准许利息应调整至60%。
同时,Macintosh 法官也列出十个问题,要求双方提供详细说明:
1、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子杰及李桂莲迄今自愿履行和通过中国法院执行程序支付的款项总额是多少?
2、这两笔贷款的未偿本金总额是多少?
3、这两笔贷款的正确利率是多少?是60%还是更低?
4、每笔贷款的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或者中国判决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利息?
5、应付利息总额是多少?
6、除贷款本金及利息外,根据中国判决是否还有应向魏彤支付的其他赔偿项目?如果有,其价值金额?
7、中国判决书应以何种货币单位作出?
8、如果是加元,采用什么时候的汇率?
9、根据对上述问题的答复,本法院判决的正确数额是多少?
10、费用。
2018年6月27日,Macintosh 法官根据双方诉辩主张,作出判决,对上述十个问题予以明确,同时,在关于避免双重追讨(Avoidance of Double Recovery)部分,法官明确要求,为确保本案原告不因根据本判决在本司法管辖区收款,以及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在中国同时收款而收回超过其所欠金额的款项,命令本案原告迅速将其通过在本司法管辖区收款而获得的资金通知中国法院。
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桂莲不服上述两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首先,本案调解书系以欺诈方式取得,其对(2014)唐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知情,不是其亲自授权。其直到2017年在温哥华收到传票才知道调解书的存在,并提供董雅君的证言,证明未得到李桂莲的授权。其次,一审法院对中国法院民事调解书利率进行调整的做法实际上是改写外国判决,是错误的。既然该民事调解书约定的73%年利率高于加拿大《刑法》第347(2)条规定的刑事利率,应对利息部分不予执行或按《法院命令利息法》计算利息(Court Order Interest Act,COIA)。
上诉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二审判决指出,一审法官已认定2014年3月14日在中国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记录显示董雅君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董在调解期间亦曾接获梅子杰的电话指示。调解人通过董雅君告知各被告,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拒绝调解,申请延期调解,以及申请调解员回避。被告放弃了这些权利。从调解过程来看,没有表现出任何违反自然公正的行为。关于李桂莲自称其为“无辜不知情的家庭妇女卷入其丈夫与本案原告纠纷”的说法,一审法官认为,李的话可信度极低,李因未履行调解书义务,护照被注销,限制出境。其和丈夫拥有的不动产也被中国法院司法拍卖,部分履行其义务后,经原告魏彤同意,才得以出境,所以其声称一无所知毫无可信度。李桂莲声称未委托董雅君,但证据显示,无论是执行阶段,还是申请再审,李桂莲均委托了董雅君,并亲笔签名。二审判决指出,一审法官在本案中的调查结果表明,上诉人李桂莲和丈夫梅子杰已服从中国法院管辖,并在“每一个阶段,包括申请再审阶段”都参与了调查,足以使法院确信,被告得到自然公正的对待。一审法官对在中国发生的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调查结果,并仔细审查文件中所载的陈述,还明确指出了对各种陈述可信度的认定。其认定调查结果没有明显的错误。因此,上诉人李桂莲所提出的第一点上诉理由应予以驳回。
关于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无论采取何种解决办法,尽管利息是债务的“组成部分”,加拿大法院都不能将中国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利息规定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进行一定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基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上的国际礼让原则,名义分离既然适用于国内案件且不等同于改写当事人的合同,那么,外国判决同样也可适用名义分离。因此,一审法官适用加拿大最高法院Transport v. New SolutionsTransport诉New Solutions一案推理并没有错误。上诉人上诉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1、本案的特殊性:纯国内主体间的民事调解书在国外申请承认与执行
本案与2017年10月27日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的原告邱勤荣诉被告张红英、俞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类似,均为民间借贷纠纷,均为纯国内主体之间,只不过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为民事调解书,但均属于中国法院纯国内主体间的民事法律文书在国外申请承认与执行。从近期在美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中国仲裁裁决(例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及北京仲裁委的涉贾跃亭国内裁决)来看,也出现了这一有别以往的现象,即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跨国流动 中国法院的纯国内判决以及中国仲裁机构在国外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机率将越来越大。
2、本案抗辩思路的再检讨
本案系申请承认与执行民事调解书,因调解书系自愿达成,若非罕见法定事由,难以推翻。从国内实践来看,不少缺乏诚信的当事人,通过授权委托手续做假,假意委托代理人参与或与代理人合谋,推进程序,待事有不利,则矢口否认。而本案被告的抗辩思路及举证正是这一老套路,弥足作为反面教材,足以警醒。一审Macintosh 法官对此进行深入剖析,无情揭批,不再赘述。详见判决书相关段落。
3、加拿大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
本案中,加拿大法院对本案的事实经过进行详细查明,包括案涉民间借贷的背景及其经过,以及在中国法院的诉讼及执行、申请再审全过程均细致做了分析。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多年经商的人士,原告从未到过加拿大,对其最高利率也不了解。案涉中国法院调解书并未违反自然公正,提起再审申请也并非上诉,不影响其终局性。特别是被告提出约定利率73%违反中国法律规定,遭到加拿大法官的有力驳斥。加拿大法官援引了河北省高院的再审裁定、中国最高院民间借贷解释等等,用以证明民事调解书并未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值得赞赏的是,为避免本案原告双重收款,加拿大法官命令本案原告迅速将其通过在加拿大执行而获得的资金通知中国法院。同时,也秉承国际礼让原则,适用了仅适用于国内案件的名义分离原则来处理本案的利息。上述做法,也是未来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所弥足借鉴及参考的。
1、凡本网注明“中国法律执行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53357088